本帖最后由 asd2835130 于 2022-2-7 08:48 编辑
关于依法推动御景华府业主撤销权民事诉讼庭审程序顺利开展 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建议
近日,有本县御景华府小区业主向大叔反映,她们小区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的前提下,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为此,她们做为原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民事诉讼。2022年1月4日,案件通过法院立案审查并正式受理,可是具体开庭审理时间却始终没有一个准信。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大叔通过认真梳理分析,发现该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停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本被列为该案被告的小区业委会,于案件审理期间的2022年1月9日任期届满,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在庭审前如期选举产生。如此一来,此前通过立案审核并被列为该案被告的小区业委会,因任期届满而在法律意义上已丧失被告主体资格,自然也就无法以符合法律要求的被告主体资格身份,依法参与该起业主撤销权民事诉讼。因此,在该小区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前,承办法官自然也就无法给出明确的开庭审理日期。
业主大会会议通告,会议议题: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御景华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人员公示
御景华府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初步候选人名单
延期开庭申请书
话说回头,假使该小区的业委会换届选举,由于人为因素干扰,就这么无休无止的拖下去,始终无法经由业主大会法定程序选举产生。那么,该起通过法院立案审查、并且已经正式受理的业主撤销权民事诉讼案件,具体的开庭审理时间,难道真的就此遥遥无期了吗?
如果真是这样,共和国的法律尊严何在?司法的公平正义如何实现?
大叔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的答案是积极正面的,即:该案被告主体并不会因为业主委员会未能如期选举产生而不复存在。并且大叔认为该案具有鲜明标志意义。因此,大叔在此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贵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的(2022)闽0722民初23号业主撤销权民事诉讼案件,因该案被告浦城县御景华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该案立案后,已于2022年1月9日任期届满,且御景华府小区业主大会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该案庭审前如期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相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诉讼利益,确保该案庭审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建议浦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将依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代行御景华府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怡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追加为该案第二被告,依法排除该案被告主体资格在庭审过程中的前后衔接适格障碍。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惟愿浦城县人民法院能牢记 总 书 记 嘱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着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针对案情变化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化被动为主动,敢于担当,勇于尽责,在共和国法律框架下,全力推动该案庭审程序如期顺利开展,真正把 总 书 记 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