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婷
倒个垃圾也被刑拘?或许,对于张某柱、张某参、王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会感到比较委屈,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处理似乎也有点“过重”了,但从现行法律上来看,并没有什么问题。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18种情节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起案件来说,自从不法分子夜间异地倾倒大量垃圾后,导致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新村附近道路上“堆满了固体垃圾”,“其中大部分为建筑废材,砖头、瓦片、渣土,还有少量生活垃圾,气味刺鼻”,虽然违法所得、财产损失可能还达不到30万元,但生活垃圾中往往含有“传染病病原体”,建筑垃圾中也不乏“有毒物质”,从数量上看更明显超过3吨,且“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已达到了追诉“入罪”的标准。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此类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各地也多以污染环境罪进行惩处。之前的“苏州太湖西山倾倒垃圾案件”,王某明、陆某弟、孙某林等三名跨省运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被告人,即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成立,处以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发生在广东的“全国首宗海上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3名被告人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分别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
对于这起污染环境案的不法分子,连夜辗转异地倾倒垃圾,原想的是“人不知鬼不觉”,打的如意算盘是有关部门看在眼里,也不会动真格。但是,公安机关会同城管、环卫等部门的调查处理,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击碎了他们的侥幸幻想,更传递出刚性执法、保护环境的强烈讯号。跳出个案,对于那些潜在的不法分子,目睹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这样的“法治课”也不无教育和震慑意义,自觉不碰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红线。
保护生态环境,从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既要靠刚性的法律规定,更要靠严格的法律执行。倾倒垃圾被刑拘的鲜活案例,映照了从严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态势。该较真的较真,该追责的追责,我们生活的环境才会更宜人。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