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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08: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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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征收浦城县南浦街道跃进村水田0.6842公顷、园地0.5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2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9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1.征地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2.批准文号:闽政地〔2019〕428号。3.批准时间:2019 年4月 30 日。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南浦街道跃进村1.所有权人:跃进村村委会。2.位置:南浦街道跃进村。3.地类、面积:水田0.6842公顷、园地0.5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2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一)南浦街道跃进村1.水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6500元/亩;(2)青苗补偿费:1460元/亩;2.田坎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6500元/亩;3.其他园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2775元/亩;
四、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即按上述标准付给安置补助费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于2019年6月7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用地股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并依法办理。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委托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拟定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浦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征收浦城县官路乡李处村水田0.0883公顷,莲塘镇桐源村园地0.0564公顷、林地0.10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19公顷,莲塘镇西段村水田0.5242公顷、林地0.04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1公顷,万安乡浦潭村水田0.6635公顷、旱地0.0402公顷、园地0.3731公顷、林地0.1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66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1.征地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2.批准文号:闽政地〔2019〕435号。3.批准时间:2019 年5月5日。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官路乡李处村1.所有权人:李处村村委会。2.位置:官路乡李处村。3.地类、面积:水田0.0883公顷。(二)莲塘镇桐源村1.所有权人:桐源村村委会。2.位置:莲塘镇桐源村。3.地类、面积:园地0.0564公顷、林地0.10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19公顷。(三)莲塘镇西段村1.所有权人:西段村村委会。2.位置:莲塘镇西段村。3.地类、面积:水田0.5242公顷、林地0.04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1公顷。(四)万安乡浦潭村1.所有权人:浦潭村村委会。2.位置:万安乡浦潭村。3.地类、面积:水田0.6635公顷、旱地0.0402公顷、园地0.3731公顷、林地0.1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一)官路乡李处村1.水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5750元/亩;(2)青苗补偿费:1430元/亩;(二)莲塘镇桐源村1.林地、其他林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865元/亩;(2)地上物补偿费:809.4元/亩;2.其他园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2512.5元/亩;3.采矿用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45元/亩;(三)莲塘镇西段村1.水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5750元/亩;(2)青苗补偿费:1430元/亩;2.田坎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5750元/亩;3.林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865元/亩;(2)地上物补偿费:809.4元/亩;4.农村道路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865元/亩;(四)万安乡浦潭村1.水田、旱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5750元/亩;(2)青苗补偿费:1430元/亩;2.田坎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5750元/亩;3.果园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2512.5元/亩;(2)地上物补偿费:2076元/亩;4.林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865元/亩;(2)地上物补偿费:809.4元/亩;5.农村道路、沟渠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865元/亩;6.村庄用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45元/亩;
四、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即按上述标准付给安置补助费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于2019年6月7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用地股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并依法办理。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委托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拟定并予以公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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