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0日,浦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土等8人污染环境案。
该案是一起社会影响重大跨省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
案件简介
2017年12月,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的硫酸厂产生了大量带水的湿污泥渣和低品位矿渣,在经被告人吴某富(业务主管)审批和被告人潘某刚(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将不合格的矿渣掺入污泥渣内,交由无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黄某土、刘某友等人处置。
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将2327余吨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至没有防渗、防漏设施的浙江省江化热电厂旁的空地上。经检测,提取的渗滤液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049倍,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9.6倍。
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友与被告人廖某波、被告人李某伟(浦城县生态环境局干部)等人合伙,在浦城县境内倾倒了1924.78吨固体废物,经环境检测和认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均为有毒物质。同年3月9日,廖某波等人在浦城县荣华山组团倾倒固体废物时被当场查获。案发后,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7余万元,开挖清运的固体废物与受污染泥土的混合物共计4820吨。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单位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黄某土等8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处置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较为重大、复杂,涉及被告人较多,庭审结果法院将择期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