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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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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正式施行↓↓↓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河岸生态地的保护范围、保护主体、管制要求,不断加强河岸生态地的保护和管理,为我市实现“河畅、水清、岸绿、城美”目标,巩固 “水美城市”建设成果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制保障。
10条主要河流河岸生态地纳入保护
《规定》明确,河岸生态地是指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结合我市河岸生态地的分布和情况,按照流域面积和流经区域,将对象确定在10条主要河流,具体为闽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阳溪、麻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具体起迄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对穿越城市、镇、村庄建成区的河段和其他河段分别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界限。■ 对穿越城市、镇、村庄建成区的河段,应当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区域作为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 其他河段应当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宽度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作为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
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以及取水、排水、排污等公共管网、管廊、管沟无关的设施;(二)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四)损毁植物保护带;(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人口集中地区的河岸生态地范围内设置标识牌,载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河岸生态地保护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造成河岸生态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规划的;(二)不认真落实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三)违反相关规定,审批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四)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破坏河岸生态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来源:闽北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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