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环保局关于对浦城县绿源颗粒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意见
浦城县绿源颗粒厂向我局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等相关规定,及我局对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现对以下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情况予以公示,接收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6号(7天),监督电话:2880262。 一、该厂1.5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 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238吨/年,氮氧化物0.204吨/年。 二、1.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浦城县石陂镇旧馆村绿森木业内,属于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2. 该项目不排放水污染物;3.该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处于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4.项目不处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按1.2倍调剂,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即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286吨/年,氮氧化物0.245吨/年。
浦城县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技术中心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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