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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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 “两违”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南委办发〔2014〕5号)和《关于印发浦城县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浦委办〔2017〕2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清理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我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深入推进我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继续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排查对象:党组织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含中央及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 清理对象:凡在我县范围内参与“两违”行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两违”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含中央及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均为清理对象。 (二)清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凡在我县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批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行为,都属于清理范围: 1.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2.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进行建设,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的;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4.擅自在空地、绿地、楼道、公共场所等搭建建筑物、构物或在楼顶屋面等区域私搭乱建的; 5.占用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规划拆迁区、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的; 6.在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沿河两侧违法占地及建房或私搭乱建的; 7.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二、方法和步骤 1.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宣传开展“两违”清理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让参与“两违”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申报登记参与“两违”情况。 2.申报登记。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所在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主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申报参与“两违”情况,并填写《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情况登记表》(附件1)。《浦城县“两违”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填报要求: (1)填报对象:党组织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 (2)各村(居)党员所填登记表由村(居)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村(居)党支部书记所填登记表由所在乡镇(街道)挂点领导审核、签字; (3)各单位一般干部、工作人员所填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领导所填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4)排查对象本人无“两违”情况的,也必须填写,实行“零”报告。 3.存档备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申报登记,全面核实本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情况,并填写《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浦城县“两违”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浦城县“两违”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所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报县纪委(材料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备案;未发现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 《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的情况,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件调查情况,全面核实本单位“两违”情况,如实填写,若单位排查对象中无“两违”情况的,也须列明排查人员姓名,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不能上报空表。 4.签订承诺书。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签订《“两违”整治承诺书》(附件3),交由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存档备查,科级干部的《“两违”整治承诺书》须同时报送一份至县纪委(材料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备案。 5.清理纠正。(1)县“两违”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参与“两违”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督促其本人做好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力配合本单位本部门“两违”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整治工作,督促本单位本部门参与“两违”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做好整改。全部整改工作要在4月30日前完成。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专项清理工作纪律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参与“两违”行为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相应的处理。 6.建章立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拆建信息共享机制、网格化管理机制、首查责任制度、责任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和追究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清理成果,确保“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 三、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有关纪律 1.对“两违”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申报登记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情节较重,能主动申报登记并整改到位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2.在规定时间内,对未主动申报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未主动申报登记,但能积极整改到位的,或虽主动申报登记,但拒不整改的,视情给予相应问责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两违”专项清理之后,仍参与“两违”的,从重处理。 3.对“两违”行为涉嫌犯罪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和“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专项清理工作,是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坚决遏制我县“两违”行为。 2.加强沟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两违”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调查摸底、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等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成果共享。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对下属或管辖的企、事单位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专项清理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的投诉、举报。 附件:1.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登记表 2.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核实情况统计表 3.“两违”整治承诺书 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情况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姓 名 | | | | | | 工作单位 | | | | | | 是否存在违法占地或 违法建设行为 | | 违法建设 时间 | | | | 违法建设 面积 | | | | | | 违法占地 时间 | | | | | | | | | 参与“两违” 情况 (含买卖) | | | | | | | | | | | | | | | | | 处 理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此表为参与“两违”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申报登记时填写; 2.处理情况指经有关部门制止、拆除、处罚和个人自行整改等具体情况。
附件2 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违”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备注:1.此表为各级各部门汇总本地本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情况;2.土地性质指国有、集体; 3.用途指自住、买卖等;4.进度指未开工、在建或竣工。
附件3 “两违”整治承诺书 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浦委办〔2018] 号)文件要求,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旗帜鲜明地拥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带头支持“两违”整治工作,不说、不做不利于治理行动的话和事,自觉营造“两违”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坚持原则,在“两违”整治中自觉做到不打招呼、不说情、不跑风漏气、不设置障碍,确保“两违”整治顺利推进。 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不从事、不参与、不购买、不支持“两违”行为。 四、本人填报的《浦城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登记表》均属实,若有隐瞒不报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党纪政务处分。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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