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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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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6: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发表于 2016-12-13 17: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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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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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0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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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2: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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