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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6: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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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2016-10-28 0950
10月26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对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拟处50元罚款等。
(10月27日《南方日报》)
说句实在话,我对于广州市准备出台的管理规定是赞同的。禁止市民骑行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是基于道路安全的考虑,这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不能骑行电动独轮车了,不能骑行电动平衡车了,市民也就多了一份安全的保障。但是,我想说的是,为何制度和制度之间,规定和规定之间,不能完美对接?为何非要脱节?
就像电动独轮车和电动平衡车,大家购买了是为了做什么的?难道是为了在家里看着玩的?很显然,买了就是为了骑行的。既然不允许他们骑行,为何能够允许生产?这就是不折不扣的“允许生产不允许使用”的现象。
前段时间,福建厦门制定了一个规定,所有的电动车上都不允许安装“电动车遮阳伞”。你说这个规定有没有道理?我想这个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电动车安装了遮阳伞,就会增加安全隐患,事实上很多涉及电动车的安全事故,和安装了遮阳伞,影响了视线,或者不便于灵活掌握骑行方向,是有关联的。问题是,你只是在街头惩罚安装了电动车遮阳伞的市民,是不是也不美好?厂家在生产,商家在销售,市民在购买,为何等到安装上了之后,才想起来去查处?
对于很多事情来说,都是走在了“允许生产不允许使用”的道路上,这种管理模式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其做法确是不折不扣的粗暴模式,也就是说处于“碎片式”、“片段式”的管理阶段,只是去查处终端,却不关注起点。
这类事情还有很多。比如,街头销售的针孔摄像头、探测听话软件、电话变声器材,也是不提倡甚至是不允许安装的,有的地方还会严厉打击安装使用的行为。问题是,为何满大街都在销售,而且正规的店堂也在销售,为何很多还都是高科技厂家光明正大生产的?还有一个地方,全城禁止销售电动摩托车,因为当地不允许在城区骑行电动摩托车,我想知道的是为何在大批量生产?
如果不允许使用,那么就应该不允许销售,如果不允许销售,那就应该不允许生产,这是多么浅显的道理?就像广州的禁止市民骑行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一样,试问这些车子都是老百姓自己生产的吗?
为何出现了“允许生产不允许使用”的尴尬?这说明地方法规没有与国家标准对接起来。对于这种现象需要通盘考虑,也就是说,必须从国家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确实存在问题,那就应该从国家生产标准的环节进行禁止,而不是有生产的,有销售的,有购买的,到了家里了却谁使用就处罚谁。
“允许生产不允许使用”才是最可怕的硬伤。
作者郭元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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