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召开城区居民用水实行
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污水
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公告(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能够反映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配置水资源,提倡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浦城县物价局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8:30在浦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浦城县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省物价局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项目
1、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2、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听证方案要点
1、浦城县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见附件一)。
2、浦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要点(见附件二)。
三、听证会参加人组成结构和名单(22人)
(一)消费者听证参加人(10人)。
浦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
关继武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叶秀珠 城区居民(人大代表)
徐筱桂 城区居民
王云妹 城区居民
李 香 城区居民
曾瑞兰 城区居民
叶素英 城区居民
季深中 城区居民
周定荣 城区居民
卢甘泉 城区居民
(二)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听证参加人(3人)
徐 伟 县政府法制办
傅建龙 县环保局
廖火旺 县财政局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参加人(3人)
季良顺 县人大办公室
宋少林 县政协经科委
郑建华 荣华山产业组团
(四)经营者听证参加人(6人)
马碧霞 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张兴进 县自来水公司
李 蓉 县自来水公司
曾小录 县自来水公司
王 琍 县自来水公司
罗 奕 浦城县华东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四、听证会听证人
俞纪华:浦城县物价局
杨进国:浦城县物价局
陈丽新:浦城县物价局
五、听证方案提出人
林前清:浦城县物价局
六、听证成本监审人
陈志强:浦城县物价局
七、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浦城县物价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一
浦城县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
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一方面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又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浦城县自来水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城市供水单位成本的监审情况(单位供水成本2013年为1.678元/吨,2014年为1.367元/吨,2015年为1.244元/吨,三年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43元/吨),同时考虑周边县(市、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水价调整幅度,现提出我县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调整方案
说明:
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本次将用户分类由原来的旧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营业性用水),统一调整规范为新三类(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
2、民用水由1.30元/吨拟调整为1.70元/吨,每吨上调0.40元,调整幅度30.77%。
(1)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累进制)
第一级阶梯水量25吨(含25吨)/户·月,价格为1.70元/吨;户数占比92.16%;
第二级阶梯水量26~35吨(含35吨)/户·月,价格为2.55元/吨,户数占比3.42%。
第三级阶梯水量36吨以上/户·月,价格为5.10元/吨, 户数占比4.42%。
根据我县水资源丰富的实际和企业的日产能力,计量缴费周期拟定为按月抄表缴费,但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累计(例如:第一级阶梯为25吨/户·月,年则为300吨/户,一年周期里累计超出300吨/户,超出用水量则按第二级阶梯计价,以此类推,超出420吨/户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水量)。
(2)对尚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或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①实行季节性加价,即每年6~10月,合表居民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1.70元/吨的基础上加价20%,价格为2.04元/吨;
②或者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拟为1.80元/吨。
3、其他行业用水由1.30元/吨拟调整为1.80元/吨,每吨上调0.50元,调整幅度38.46%。
4、特种行业用水由1.70元/吨拟调整为2.50元/吨,每吨上调0.80元/吨,调整幅度47.06%。
二、调整供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一)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规定: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者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2014]156号规定:
①所有县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②全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原则上统一按三级进行设置,原则上,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③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④原则上,全省统一以“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注: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允许“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并以居民家庭用户为计量单位。
⑤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后,对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可以采取季节性加价等政策,以促进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
(二)供水成本提高的实际需要。
自上次2003年7月调定自来水价格以来,随着人员工资、原水费、原材料动力、水资源费价格的提高,以及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加,供水范围扩大,城市管网建设维护费用增加,导致城市供水成本提高,根据《浦城县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浦城县自来水公司2013—2015年三年平均售水成本(不含税)为1.43元/吨,三年平均售水价格(含税)为1.1811元/吨。供水价格与成本出现倒挂,因此,为确保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进行调整供水价格,是补偿成本的需要。
(三)城市供水价格应有合理收益。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8%~10%。参考南平市各市县区的平均价格水平,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此次调价,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拟按8 %核定。合理的水价调整,有利于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水平,推进供水设施维护建设,更好地服务浦城社会经济发展。
附件二
浦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
听证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文件精神,现制定浦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按照省上要求的目标(采用低值)居民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依据和理由
(一)政策要求。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精神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的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吨。
(二)成本依据。根据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浦城县华东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5年的污水成本监审报告书,每吨污水处理成本为0.8384元/吨(不包括政府投资的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和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