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少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在职大学文化,原福建省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曾任浦城县南浦镇党委书记、浦城县政府副县长、中共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其宝,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少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少明及其辩护人郑其宝、陈晓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在承揽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承揽园区内企业建筑工程、浦城县乡道改造工程的承揽、施工、工程款拨付以及工业园区三角地块运作、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董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5万元。
2、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祝某在浦城县梦笔人家回迁安置房工程款拨付及荣华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祝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3、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南浦镇党委书记、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甲在承揽工程、协调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周某甲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08年,周某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为被告人姚少明缴交房款,2010年初,被告人姚少明将周某甲为其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购房款退还给周某甲。
4、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苏某在刑事案件办理、工业园区厂房建设、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报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苏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5、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邓某在协调工业园区完善企业厂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经营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邓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6、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在其企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及企业新建楼房光缆迁移付费减免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张某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7、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乙在承揽工业园区土方工程及工程款拨付、工程废料弃土处置、承揽绿洲豪庭项目的土方工程及其侄儿黄子荣因涉嫌犯罪办理取保候审、荣华山组团工程款催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黄某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8、200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甲在承揽工业园区工程及工程款拨付、周某丙酒店经营、高速公路建设油料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分4次收受吴某甲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
9、200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丙在其酒店经营、吴某甲承揽工业园区工程及工程款拨付、高速公路建设油料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7次以打牌或拜年的名义收受周某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0、2008年至2011年,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付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解决农民阻工问题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付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11、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丙采石场经营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黄某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2、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毛某在办理浦城县九牧镇渭潭电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毛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13、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姚少明在担任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乙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及其儿子林炳勤当选浦城县人大代表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林某乙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姚少明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少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1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姚少明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少明在案发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楼主注:谁呀?抓起来了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姚少明犯罪所得21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伍景鹰
审判员周滨
代理审判员叶丽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倩颖审判员郑福晋
代理审判员邱方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