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波,男,汉族,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浦城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波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敬春、代理检察员林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波及其辩护人黄秀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波利用其担任浦城县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南平市荣华山组团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付礼洪人民币1.3万元、周紫云人民币9.5万元、周海玉人民币2万元、曾浩泰人民币6万元、邱建平人民币4万元、董琼旺人民币13.9万元、浦城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吴迪清人民币3万元、鲍童富人民币2.5万元、方志忠人民币2.3万元、彭文强人民币55万元、张某人民币2万元、祝松建人民币2万元、夏聪燎人民币1万元、祝新逵人民币1万元、郑建华英镑500元、张兴飞人民币2万元、黄桂孙人民币3.8万元、王翔人民币15万元,以上贿赂共计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 2014年上半年,因时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姚少明被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刘某波担心受贿之事案发,遂退还给彭文强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王翔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5月26日,刘某波到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相关问题,当日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止。) 二、被告人刘某波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1.3万元、英镑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秀钦 审判员郑福晋 代理审判员邱方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