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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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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9: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表于 2015-11-25 19: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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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6: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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