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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7: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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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网上查了下转过来大家 看看
[03-04]收到移动清欠组的电话,五年前没用卡现在说欠费?
早上突然接到一个来自福州0591-83372292自称是移动清欠组的电话,说我有张卡欠费,让我去把旧欠的费用缴清,否则将来会进入信用记录黑名单。关键是态度恶劣,我问了些问题,她直接回复交不交你随便,尼玛,瞬间火了……
lz原先在福州上学,那卡也是在学校办的,五年前毕业以后来到厦门,那卡就没有使用了。咨询10086表示确实存在此事,也就间接证明上面的那通电话的真实性。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都过了5年了,连我自己都忘记了该号码,移动却在这个时候催缴?移动号码在60天未使用的情况下就会自动销户,为什么还会收取所谓的月租,套餐类的费用?移动资费属于预付制度,按理说里面的资费使用完后就应该自动停机,合同自动终止。
我自己在网上找了些资料,大致如下:
第一,停机后收取两个月月租费的规定,移动公司从来没有明示消费者,移动公司称入网协议书中有相关规定,但是我从来没有签过任何入网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移动公司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却声称停机后主动到营业厅销号是用户的义务!
第二,既然停机,为什么还要收取两个月的月租费?!按照一般用户的理解,停机就销号了,不会再发生月租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移动公司该项规定,显然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这笔欠费移动公司应从2009年7月起两年内追偿。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移动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现在的问题是:1、我实名制登记了,所以他能找到我身份证底下使用的卡,固找到了我。我追问为何不在60天内通知我缴费,而是5年之后?移动人员故意不回答我的问题,一直说是我的问题,我没有去销户,但是在办理此卡时他们并没有告知我在不使用时需要销号。2、移动清欠组是移动外包业务,他们是否泄漏了我的资料?3、移动工作人员告知我需要去原办理卡业务地去缴费,还可以跟营业厅工作人员商量减免滞纳金费用,但是那60天所产生的套餐费无法减免。我表示已不在福州,他又说可以带上身份证在厦门也可办理。他的回答让我凌乱~~~
我打算组织下语言,向工信部投诉~~~有其他鱼鱼有同样情况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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