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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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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浦城县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浦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浦政综〔2015〕88号),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浦城县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确定的所有房屋及土地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电话:2822589
四、征收实施单位:浦城县人民政府河滨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浦城县人民政府河滨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联系电话:2842148。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浦政综〔2015〕88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浦城县府前路(爱民路)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县城市总体规划,浦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府前路(爱民路)进行改造,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征收实施单位:浦城县人民政府河滨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范围
以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确定的所有房屋及土地为准。
三、签约期限: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中有若干本共有权证的,仍按一户被征收户计。
3.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簿记载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档案,均可作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依据。
4.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征收决定前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的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2.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和产权登记部门确认,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已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可依据下列规定参照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1)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参照营业性用房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按原房屋性质、用途予以认定。
(2)在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参照营业性用房评估价的60%予以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按原房屋性质、用途予以认定。
(3)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生效后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性质、用途予以认定。
3.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和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1.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货币补偿参考价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价格确定。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为:①底层营业性用房:砖混结构1002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897元/平方米、土木结构9737元/平方米;②住宅用房:砖混结构447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34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18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一)。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八、住宅用房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选择相等面积户型的安置房;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下列条件购买(一本房产证为一户,一户仅限优惠一次):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的20%予以优惠;11至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的10%给予优惠;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3.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九、房屋征收款项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期搬迁完毕并将腾空的房屋原状交付拆除的,征收人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优先用于冲抵安置房价款,冲抵后超出安置房价款的部分,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将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征收人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剩余款项。
3.安置房购房款的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优先用于冲抵安置房价款,冲抵后不足安置房价款的部分,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征收人一次性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购房款。
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6个月计算。
十一、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办法
1.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按下列标准补助:
(1)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补助。搬迁补助费总额低于500元/次的,按500元/次计算。(详见附表三)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8元/平方米•月,每户补助费总额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计算(详见附表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补助,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安置临时过渡期限: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因征收人的责任逾期安置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二、奖励及补助办法
1.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且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拆除的,征收人按住宅每平方米30元、底层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2.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5%予以奖励。
3.住宅房屋面积奖励: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且无违法建设的私有自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1)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住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住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6%予以奖励;
(3)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按住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2%予以奖励;
(4)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三层以上的,不予奖励。
4.奖励面积不享受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5.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灭失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按其原住宅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评估价格的10%予以补助。
十三、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我县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我县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十四、产权调换房源和设计标准
1.安置房位于“梦笔人家”小区内。安置房为现房,具体户型、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
2.安置房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抹光,内墙面和天棚面均为白灰粉刷涂料提白。
3.入户门按一级防火门要求安装,户内为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4.厨房设有简易灶台,卫生间设有洗手盆,普通坐式便器。
5.安置房套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线路按设计要求铺设到位,其开户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予以对应解决。
十五、安置房权属办理
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所需的材料,由被征收人申请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六、房屋征收纠纷处理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依照房屋征收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七、其它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被征收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内的庭院、天井、空地等按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货币补偿。
2.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3.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已经转移,但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扣除办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
4.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已灭失的,根据灭失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地面积,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5.因历史原因造成材料不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够证明房屋、土地来源合法且没有违法违章记录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扣除办理初始登记相关费用。
6.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7.本方案仅适用于府前路(爱民路)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8.本方案由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附表一
住宅房屋、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参考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底层营业性用房 住宅
砖混 10027 4470
砖木 9897 4340
土木 9737 4180
注:1. 府前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地;
2. 货币补偿参考价已包含土地价格和房屋建安重置价格,其中:商业用地的土地市场价为9157元/㎡(11741元/㎡-4306元/㎡×60%=9157元/㎡);住宅用地的土地市场价为3650元/㎡(4392元/㎡-1854元/㎡×40%=3650元/㎡)。
附表二
住宅房屋、营业性用房建安重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营业性用房 住宅
砖混 870 820
砖木 740 690
土木 580 530
附表三
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地段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全县 10 10 10
注:搬迁补助费总额低于500元/次的,按500元/次计算。
附表四
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地段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住宅 沿街一层
店面 二层以上
营业用房 生产
用房 仓储、
办公用房
一级、二级 8 25 12 8 8
二级以外 8 20 10 8 8
注: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低于300元,按300元计算。房屋的地段级别范围按县政府浦政综〔2013〕89号文规定划分。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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