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原人大主任受贿216.5万 获刑10年6个月 13年接受13人75次贿赂,受贿216.5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南平市浦城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姚少明因受贿罪获刑10年6个月。 姚少明,男,1962年生于浦城县。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任浦城县南浦镇党委书记,其间主管全镇主要工作;2001年8月起至2011年8月,先后担任浦城县政府副县长、浦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任浦城县国省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浦城县浦南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龙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1年12月至案发前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4年3月,姚少明接受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姚少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收受周某甲(浦城县紫云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2人贿赂152.3万元的事实,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间,姚少明还主动退出全部犯罪和违纪所得共计258.6962万元。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4年,姚少明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接受南浦镇里塘村原村支书董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便为上列人员在工程承揽、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调处纠纷、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请托人送的钱财。 昨日,记者获悉,南平法院一审判决:姚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21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转自海峡都市报 (记者 曾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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