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实际项目未发生,但先把发票开出来可以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提前开票的主要风险在于开具的发票可能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引致虚开的嫌疑。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中举例指出,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39号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若在实际业务中确有需要提前开票的情形,应当留存好后续业务运作的资料,佐证有真实交易发生,对于因情势变更等造成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应当及时进行红冲处理,防范虚开的风险。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有故意迟开或不开发票隐匿收入、违规适用税收优惠的行为,一律都会被认定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被处罚。所以,一定要正确把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好发票开具的合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