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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十三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加强粮食生产政策措施。
01、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压紧压实粮食安全属地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将2023年粮食生产任务列入绩效管理考核清单,对各乡镇(街道)完成年度粮油生产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各乡镇(街道)粮油生产综合考评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对没有完成粮油生产约束性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相应处罚。
02、加大土地流转力度。鼓励适度规模种植水稻,2023年新增流转土地(应出具经乡镇、街道经管站鉴证的三年以上流转合同)种植水稻20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补助200元/亩(分三年补助,其中2023年补助50元、2024年补助50元、2025年补助100元);农旅融合示范区内(指莲塘镇山桥村、马西村,仙阳镇巽岭村、阳墩村、甫下村所涉及地块)在保证种植一季水稻的基础上,连片种植再生稻、油菜、紫云英达到1000亩以上,给予村集体50元/亩的奖励。
03、扶持福香占特色优质稻种植。大力推广福香占种植,争取2023年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对连片种植福香占50亩以上,且将福香占稻谷销售给浦城县内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免费提供福香占种子,并按实际销售福香占稻谷数量给予20元/百斤的销售补贴,对当年度福香占种子供应方给予8元/公斤的种子补贴;对浦城县内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当年度收购福香占稻谷500吨(含)以上、300吨(含)以上、100吨(含)以上另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收购补贴。
04、扶持再生稻生产。进一步扩大再生稻种植,争取2023年面积达到7万亩。组织开展2023年全程机械化种植500亩以上再生稻高产竞赛。一等奖:两季亩产≥1080公斤/亩且再生季>330公斤/亩,每个参赛种植片奖励3万元;二等奖:两季亩产≥980公斤/亩且再生季>280公斤/亩,每个参赛种植片奖励2万元;三等奖:两季亩产≥820公斤/亩且再生季>200公斤/亩,每个参赛种植片奖励1万元。对再生稻全程机械化生产的示范片给予40元/亩的种子补贴。充分发挥村两委、村经联社作用,动员引导整村规模种植,以行政村为单位,2023年度实际种植再生稻达到1000亩以上的村,给予村集体30元/亩的奖励。
05、扶持双季稻生产。对连片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除了享受省农业农村厅补助政策外,县财政另外给予300元/亩叠加补助。
06、鼓励统一集中育秧。为培育壮秧,对2023年新建的育秧工厂且符合省农业农村厅《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标准》的建设主体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水稻流水线育秧的生产主体给予30元/亩基质补贴。对种植“浦城大米”品种采用统一集中育秧的,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实行统防统治,且与县域内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售粮达到350—450公斤/亩以上(中端米品种450公斤以上、高端米品种350公斤以上)的生产主体给予50元/亩补助。
07、鼓励杂粮(大豆、薏米)种植。对连片种植大豆20亩以上种植主体,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连片种植薏米10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100元/亩的补贴。
08、鼓励油菜种植、培肥地力。在水稻收获后,种植油菜列入示范片的种植主体给予种子补贴25元/亩、肥料补贴50元/亩、病虫统防统治补贴30元/亩、秸杆还田补贴90元/亩,连片种植油菜1000亩以上的示范片另外给予100元/亩的机耕补贴、连片种植油菜500—1000亩的示范片另外给予50元/亩的机耕补贴;利用冬闲田种植紫云英的种植主体给予免费供应紫云英种子,列入县级紫云英示范片给予20元/亩的肥料补贴。
09、开展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试点。被列入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试点的种植主体给予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补贴36元/亩。
10、开展耕地“非粮化”及山垅田撂荒地整治。加快推进耕地种植桂花“非粮化”整治,对2023年落实桂花迁移、清理、整治并种植粮食的经营主体按3000元/亩给予补助;加快推进山垅田撂荒地整治,对2023年落实山垅田撂荒地清理、整治并种植粮食的经营主体按种植水稻、大豆、其他杂粮分别给予700元/亩、700元/亩、600元/亩的补助,同时,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整治后的山垅田撂荒地连片种植水稻30亩以上、大豆20亩以上,再叠加补助50元/亩。
1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的粮食类专业合作社当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县级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当年度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全县评选10强种粮大户和10优社会化服务主体,各奖励资金1万元。
12、扶持浦城大米品牌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证书的粮食类生产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绿色食品复查换证并获得证书的粮食类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福建十大区域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参加“浦城大米”国家级、省级、市级展销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场次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宣传活动经费补贴;对农业观光区宣传浦城大米产业的稻田彩绘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核算为准)。
13、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浦城大米”推荐品种稻谷当年度收购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3000吨(含)以上、1000 吨(含)以上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收购补贴;对“浦城大米”销售企业当年度销售“浦城大米”达到300吨(含)以上、200吨(含)以上、100吨(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销售补贴。对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类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3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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