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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22年度 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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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0: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南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2〕1064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浦城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浦城县莲塘镇莲塘村水田1.5619公顷、其他农用地0.413公顷,南浦街道和平村水田1.37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6公顷、其他土地0.1931公顷,民主村水田0.8413公顷、旱地0.016公顷、园地0.0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173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68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406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乡镇(单位)
建制村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万元)
莲塘镇
莲塘村
1.9749
93.9091
南浦街道
和平村
1.7161
83.027
南浦街道
民主村
1.0263
50.2418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实施单位浦城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和南浦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上(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表于 2022-12-4 20: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来自 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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