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9月29日印发的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我省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21次提高该标准,预计惠及优抚对象超19万人。
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0140~106670元提高至10850~116270元,增幅超7%。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月2392~2929元提高到2552~3183元,增幅超6%。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从每人每月2922元、2952元提高到3172元、3202元,增幅8%。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1750~1840元提高到1900~1990元,增幅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770元,增幅6%。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895元,增幅5%。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645元,增幅9%。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54元,增幅8%。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50~870元提高到815~880元,增幅8%。
今年以来,我省已下达补助资金11.07亿元,确保优抚对象各类待遇落实到位。
来源: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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