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2〕152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747089488 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忠信镇上同村 法定代表人:朱忠强 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2日,接群众投诉,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忠信镇上同村的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板框压滤产生的灰白色的污泥堆放在柘溪边、上同六组附近的田边,部分污泥散落在河道旁,导致柘溪水呈灰白色。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22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6月22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企业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 3.2022年6月22日 《现场照片证据》若干张,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4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5.2022年7月4日《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2022年7月4日 法定代表人朱忠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委托关系。 2022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2〕2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 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零肆佰壹拾捌元整(100418元)。 2、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2〕152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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