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2〕151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涂丽士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61661618Q 地址:浦城县五里塘191号 法定代表人:童志军 福建涂丽士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6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五里塘191号的福建涂丽士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企业乳胶漆生产车间混合搅拌罐下方建有一个小池子,员工洗手水经这个池子收集后流入厂区入口道路西侧的雨水沟再排入厂区西侧围墙边上的雨水和生活污水沉淀池内,最后排入厂区旁边德秀大道的雨水井内; 2.外墙漆生产车间内有一个废水收集池,生产过程产生清洗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接入管道内,检查发现管道在外墙漆车间东侧雨水沟内发生破损,清洗废水直接流入雨水沟内; 3.腻子粉生产车间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排入原料储罐西侧降尘室内,最后经排气筒外排,降尘室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设置大气排放口; 4.外墙漆车间设有生产线两条,生产过程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外墙漆车间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设置大气排放口。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6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2年7月6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企业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 3.2022年7月6日 《现场照片证据》若干张,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2年7月19日收到2022年7月14日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2022〕150号),证明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5. 2022年7月20日调取排污证许可及相关环评材料,证明企业无水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6.2022年7月20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7.2022年7月20日 《福建涂丽士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8.2022年7月20日 法人童志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9. 2022年7月20日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廖加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委托关系。 2022年9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2〕1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 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48286元)。 2、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2〕151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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