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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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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7: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283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为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和城市发展,进一步完善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票”适用对象及范围
“房票”适用对象: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
“房票”适用范围: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适宜实行“房票”安置的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具体以片区开发征迁补偿方案为准)
二、“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在浦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凭“房票”自行购买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合法商品房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新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四、“房票”的种类、票面构成及总价
(一)“房票”种类
浦城县“房票”分为A类、B类两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A类“房票”、B“房票”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A类“房票”: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选用“房票”购买指定的浦城县国有资产房源的使用A“房票”。A“房票”票面记载安置房源的地点、面积。具体方案由片区开发实施单位制定,报县政府同意实施。
2B“房票”: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选用“房票”购买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使用B“房票”。
(二)“房票”票面构成及总价
1.“房票”记载面积
1)全部使用“房票”安置的,“房票”记载面积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
2)部分使用“房票”的,“房票”记载面积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扣除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面积。
2“房票”总价
1)部分使用“房票”的,“房票”总价由以下3项组成:
①“房票”记载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ד房票”记载面积)。
使用“房票”购房补助款(购房补助单价ד房票”记载面积)。
使用“房票”装修补贴(装修补贴单价ד房票”记载面积)。
(2)全部使用“房票”的,“房票”总价为部分使用“房票”总价加上“房票”安置奖励(安置奖励单价ד房票”记载面积)。
(3)使用“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实际价格超出购房凭证总金额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五、“房票”安置房源
(一)“房票”购买的房源范围为:
1A类“房票”适用于浦城县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房源;
2B类“房票”适用于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安置项目楼盘名录清单中选择,具体名录清单由浦城县住建局牵头落实。
(二)使用B“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订“房票”安置购房协议,明确接受B“房票”购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B“房票”结算位于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
六、“房票”取得和使用操作流程
(一)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
(二)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票”安置项目楼盘名录清单内的商品房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按照正常购买商品房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房票”赠予仅限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赠予需持公证书。
(二)“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使用人。
(四)“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五)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出票日期为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之日。“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我县商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
(六)除被征收房屋外,被征收人在浦城辖区内至少拥有一套(栋)住宅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使用“房票”购买安置项目楼盘内的商业营业用房。
(七)被征收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资产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八)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仍有剩余,在“房票”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现货币,但不享受“房票”购房补助、装修补贴和安置奖励,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兑现金额=(“房票”总价-“房票”已使用金额)ד房票”记载金额/房票总价
八、“房票”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储藏室、车库(位)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二)商品房开发企业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房票”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需结算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结算,但不享受“房票”购房补助、装修补贴和安置奖励。
九、其他
1浦城县财政部门负责“房票”资金筹集。
2本实施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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