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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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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因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东至体育公园规划红线,南至梦笔大道,西至205国道,北至义丛山。(具体征收范围以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9月27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经浦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征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方案适用于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
三、征收机构
征收人:浦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莲塘镇人民政府、征收人指定的国有房屋征收公司
四、征收范围
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体育公园规划红线,南至梦笔大道,西至205国道,北至义丛山。具体征收范围以浦城县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部分  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五、补偿安置方式
本征收范围内属于个人住宅的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三种方式或部分产权调换、部分“房票”、部分货币补偿任意组合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货币补偿三者组合方式的,必须将产权调换面积先行扣除,剩余面积再选择“房票”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
1.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一)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价值按框架结构4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9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3700元/平方米的单价实行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
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认定补偿面积×相应结构型式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系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前款计算方式的总金额乘以85%计取。
货币补偿系数按以下方式计取:
(1)整栋单一产权(含共有产权)的私人自建住宅房屋(即整栋房屋产权证只有一本或多本产权证但产权人为同一人的):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货币补偿系数为1.5;房屋总层数二层的,货币补偿系数为1.25;房屋总层数三层的,货币补偿系数为1.15;房屋总层数四层及四层以上的货币补偿系数为1.0。
(2)整栋多个产权的私人自建住宅房屋(即整栋房屋产权证有多本且产权人为多人):货币补偿系数为1.15。
(3)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系数为1.15。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交房的,货币补偿金额予以上浮10%。
3.被征收人不同意按以上货币补偿标准征收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不再计取货币补偿系数。
4.结算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期搬迁完毕并将腾空的房屋原状交付拆除的,征收人于15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人用自建或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调换有协商和评估两种方式,在签约期限内,采取协商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超过签约期限后,只采取评估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经认定的个人住宅主房建筑(即具有合法产权证明且用于工作学习、生活起居的房屋)。主房外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附属物,附属物按本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1.协商方式
采取协商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调换。
(1)补偿安置面积计算方式
补偿安置面积=房屋认定补偿面积×产权调换系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前款计算方式的总面积乘以85%计取。
产权调换系数按以下方式计取:
①整栋单一产权(含共有产权)的私人自建住宅房屋(即整栋房屋产权证只有一本或多本产权证但产权人为同一人的):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产权调换系数为1.5;房屋总层数二层的,产权调换系数为1.25;房屋总层数三层的,产权调换系数为1.15;房屋总层数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产权调换系数为1.0。
②整栋多个产权的私人自建住宅房屋(即整栋房屋产权证有多本且产权人为多人):产权调换系数为1.15。
③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系数为1.15。
(2)安置方法:被征收人应根据产权调换面积选择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如产权调换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无法完全相符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可上靠或下调。选择上靠的,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同地域同档次商品房市场价计价补缴房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补偿安置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一律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等)和各项奖励优先用于冲抵安置房补差价款,待交房时一并结算。
(4)选房原则:采取协商方式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原则,即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且缴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合法产权证明)与房屋钥匙,并提交水、电、讯、有线电视等报停结账发票后,由工作组出具房屋承接证明。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选房序号参加选房,安置房朝向、楼层不做价格调差,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2.评估方式
采取评估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置换、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八条规定,以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面积为基数,被征收人就近上靠或下调选择安置房型,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安置。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3.房屋产权户数的确认,以征收公告前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证为依据确认征收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中有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认定为产权征收户。若同一人在片区内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未达最小安置房面积的合并计算。
4.安置房源: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区为浦城县梦笔组团B地块的政府统筹安置房源。
(三)“房票”安置
“房票”是指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用于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实现安置的方式。
1.“房票”记载金额按货币补偿基准计算价4100元/平方米计算。
2.“房票”记载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1)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记载面积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
(2)部分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记载面积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扣除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面积。
3.“房票”仅限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
4“房票”自征收人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不得转让,仅限被征收人(含产权共有人)本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5“房票”结算部门为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房地产企业凭新建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房票”向房屋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再与“房票”结算部门进行购房款结算。
7.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实际购房面积或单价超出“房票”记载的面积或单价的部分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记载面积的不享受下款购房补贴和装修补贴。
8.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以下购房补贴和装修补贴:
(1)持“房票”在本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票”记载面积内的购房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款,超出“房票”记载面积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2)按“房票”记载面积内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超出“房票”记载面积的不享受装修补贴。
六、房屋权属认定
本征收补偿方案中个人住宅房屋是指住宅主房建筑即用于工作学习、生活起居的建筑,有墙柱承重维护,有内外墙粉刷,有完整的门窗、隔墙,水电等功能齐全,屋顶采用水泥平台或坡屋顶瓦片覆盖。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材料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材料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本实施意见认定结果进行房屋征收。
(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为一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有若干本共有权证的,仍按一户被征收户计。
(三)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簿记载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档案,均可作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依据。
(四)房屋权属认定(手续认定)
1.手续完整。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持有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用地通知书》及《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面积。同时,由征收主体单位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收回交登记部门注销。
2.手续不完整。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同时,由征收主体单位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用地申请表》、《用地通知书》、《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收回交登记部门注销。
(1)对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老房屋,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面积。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的,同时持有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用地通知书》和《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或表格、通知书)登记的房屋初始占地、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初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条中3.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面积。
(3)原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初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条中3.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面积。
3.无手续。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面积: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26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面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2)2007年11月27日《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面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①2007年11月27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面积;
②2013年10月18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建成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按时完成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拆的,按本征收方案附件2里面对应的结构等级相应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③2021年8月10日以后建成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五)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征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补偿面积。
七、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奖励:
1.房源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奖励房源(大众大厦),按封房交拆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择一套安置房。
2.照顾购买。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浦城县梦笔组团B地块的政府统筹安置房源的,给予照顾购买奖励,照顾购买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具体照顾购买面积如下:全部补偿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照顾购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3.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
(2)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按期搬迁奖励;
(3)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
4.新房装修奖励。按全部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新房装修奖励。
5.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在2022年06月30日前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95%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通知规定搬迁期限内整体搬迁交房的,按己签约户按房屋协议补偿安置面积享受100元/㎡奖励。
6.就学照顾。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选择在原户籍(被征收房)所在地划片学校或安置房所在地划片学校,办理其子女小学阶段入学或转学。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指定安置区(浦城县梦笔组团B地块的政府统筹安置房源)安置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优先在指定安置区就近选择初中学校办理其子女初中阶段入学或转学,亦可参与城区初中校电脑随机摇号入学或转学。
7.“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全部使用“房票”安置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交房的,给予800元/平方米的“房票”安置奖励,面积按照“房票”记载的票面面积为准。
八、搬迁过渡
(一)搬迁补助费: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8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8元/㎡给予二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按每次5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具体发放标准与期限如下:
    1.对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及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2.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先给予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后续按每半年一次进行发放。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临时安置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书面搬迁通知并封房交拆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按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进行选房领房,没有按照规定时限要求选房领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九、保障措施
1.过渡租金保障
被征收人现居住在本区域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且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低于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助时间截止到征收人发出交房通知时间为准。
2.困难保障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交拆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户的补助(同时为五保户、低保户或孤寡老人的,不享受重复补助)。
3.居住条件保障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付拆除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和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的困难户在被征收房屋享受产权调换系数后,确认的全部补偿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且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浦城县城镇规划区内无住房,满足被征收人以照顾购买价(4500元/平方米)购买至45平方米。
4.申请公租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付拆除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莲塘镇申请,再由莲塘镇汇总后报县政府给予优先配租。
第三部分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十、营业性用房征收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仅限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临12m及以上道路的营业性店面,按照“征一补一,不补差价,等面积,等面宽,等楼层,等小区区位,等地段”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其余营业性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为依据。
(二)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将沿街一层各类办公或综合性用房、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改作经营日杂、百货、食杂、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经营性项目,一律按原房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将沿街一层住宅(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改作经营日杂、百货、食杂、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经营性项目,持有该房屋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照,且当前仍在持续经营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7年1月1日前,将沿街一层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第一自然间(进深最多不超过8米)的营业面积按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剩余部分面积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6日期间,将沿街一层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按第一自然间(进深最多不超过8米)营业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面积予以货币补偿,剩余部分面积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
3.2007年12月26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将沿街一层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按第一自然间(进深最多不超过8米)营业面积的50%确认营业性用房面积予以货币补偿,剩余部分面积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
4.2013年9月30日县政府发布打击“两违”通告之后,将一层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
(四)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将一层房屋作为家庭小作坊、公司(企业)、加工厂、仓库等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
(五)更改使用性质时间认定原则上以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初始登记时间为准。
(六)考虑部分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明,但现状确系处于经营状态的,由村(居)审核、征迁工作组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补助。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缴纳的税额进行推算,无法提供缴税依据的,根据认定营业性用房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发放期限如下:
1.对选择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三个月一次进行发放。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书面搬迁通知并封房交拆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按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进行选房领房,没有按照规定时限要求选房领房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一、搬迁过渡
1.搬迁补助费:征收人根据方案按确认的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2元/㎡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按确认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按20元/㎡·月,共计6个月临时过渡费。
第四部分  其他非住宅房屋
十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办公用房,从事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各类厂房、仓库、综合性用房、配套性用房、宿舍等和非工业的集体资产和村老人活动室、村文化活动中心、社公庙等村、组集体资产拆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为依据。
十三、搬迁过渡
1.搬迁补助费:征收人根据方案按确认的安置补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费:按确认的安置补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按15元/㎡月,共计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五部分  其他规定
十四、庭院、天井、空地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内的庭院、天井、空地等按《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浦政综〔2021〕180号)(附件4)及相关规定:属国有出让地的,按所在地段房屋地类基准地价100%来补偿;属国有划拨地的,按同类基准地价60%予以补偿;划拨为工业地的,按同类基准地价50%予以补偿;划拨为商业地的,按同类基准地价40%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院内围合无证无争议的空坪面积,按《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综〔2016〕220号)(附件3)规定予以补偿。
十五、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人与登记的权证使用人不相符的,权属真实性由主张权利人全权负责。涉及产权转移应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缴纳。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存,补偿费作证据提存,先行征收拆除,待房屋权属清晰后发放。
十六、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在签订协议前与被租赁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存在抵押、租赁的被征收房屋在未解除前,征收人不与其产权人签订征收协议。
十七、签约协商期限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协商期限规定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协商签约期限开始日,该阶段达成协议,可提前签约。
(二)房屋征收协商签约期限:以正式方案公布为准。
十八、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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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附  则

十九、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措施,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按程序转入强制征收流程。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被征收人在腾空交房验收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二十二、产权调换安置户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时,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莲塘镇虹桥(龟山)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项目。本实施意见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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