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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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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9: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闽南环罚〔2021152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845058079
法定代表人罗小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水北街镇太平村
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通过调取你公司用电记录,发现你公司在20211月到5月期间有进行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水北街道太平村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期间未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723日,1份)
2.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021723日,1份)
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727日,1);
4.现场照片3张;
5.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用电记录1
6.年度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2110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7,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
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叄仟元整(53000);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注 栏:闽南环罚〔2021152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9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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