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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名将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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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9: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闽南环罚〔2021154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名将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34442X8
法定代表人吴辉华
地址:浦城县盘亭乡下洋坑黄土岭
浦城县名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18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盘亭乡下洋坑黄土岭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取得环评审批前已建设了机制砂生产线,属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89日,1份)
2.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02189日,1份)
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89日,1);
4.现场照片2张;
5.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1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2110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5,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
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肆佰元整(60400);
2.责令你公司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注 栏:闽南环罚〔2021154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9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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