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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涉自动监控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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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6: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执法重点,认真摸排,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数十起涉自动监控类环境违法案件,特别是在多部门部署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后,各地强化线索摸排研判,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衔接,查处多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汇总4个涉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环境违法犯罪查处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并对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办案质效。

一、浦城县某生化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0年10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连续收到浦城县某生化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预警信息。鉴于短时间内触发预警的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省平台遂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隐瞒向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超标排放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量杯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第三方运营单位知情但未制止企业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公司及第三方运营单位共同参与上述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及第三方运营单位的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光泽县某发电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4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发出光泽县某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湿度恒值、折算系数异常告警信息。根据该告警信息,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发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主分析仪与工控机、数采仪上对应监测因子数值不一致。经查,受锅炉工况影响,外排废气污染物波动较大,部分时段超标,发电公司为保持数据稳定并降低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污染物数值,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参数,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较主分析仪测量值分别减小95%、30%,数据严重失真。

发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长乐区某印染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4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发出长乐区某印染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锅炉生产时含氧量较同行业低的告警信息。根据该告警信息,2021年5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含氧量分析仪量程校准数值设置为14%。经查,印染公司为降低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污染物数值,擅自调整含氧量分析仪量程校准设置数值,导致上传至工控机的含氧量数值仅为实际烟气浓度的67%,进而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浓度,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的数据严重失真。

印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尤溪县某肉业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发出尤溪县某肉业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氨氮浓度较平常偏低的告警信息。根据该告警信息,2021年6月9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肉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连接,而是直接插入一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经监测,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氨氮为16.62mg/L,已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经查,肉业公司为防止超标的氨氮数据上传,擅自断开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矿泉水瓶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肉业公司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肉业公司限期改正,拟处罚款37.8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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