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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浦城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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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1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9月24日,浦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强、胡某朋、左某青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刑罚。


因疫情影响,被告人均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审讯室受审,此次开庭依托法庭与浦城、建阳、武夷山三个看守所的视频终端,实现四方无接触、异地可视化的“面对面”庭审,做到防疫不停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胡某强、胡某朋、陈某(另案处理)、左某青、周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60%以上的年息向浦城县社会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形成了以胡某强为首要分子,胡某朋、陈某、左某青、周某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翁某辉、杨某、胡某超、刘某平、黄某海(另案处理)、王某军(另案处理)、黄某忠(另案处理)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高利放贷期间,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多次对无法及时归还本息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胡某朋、左某青、杨某为索取高利贷随意殴打他人、到工作场所滋扰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刘某平、周某峰、翁某辉、胡某超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



下一步,浦城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巩固专项斗争成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有序开展,为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消息来源:浦城法院

发表于 2021-10-8 09: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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