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文明美丽、舒适祥和的节日环境,展现整洁靓丽、干净有序的城市形象,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预防燃放安全事故,顺应市民的新向往,现就城区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六)。 二、限制燃放区域 五一三路、皇华山路、兴华路、兴浦路、仓北路、民主路、梦笔大道、四贤大道、梦笔山路、正大路、江滨路、盛丰路、南浦北路道路两侧范围内。 三、集中燃放区域设置 (一)有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无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街道、社区指定的集中燃放区域以外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后,燃放人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烟花爆竹废弃物。 (四)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禁放烟花爆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大力宣传致浦城人民的环保倡议书,形成自觉文明维护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由浦城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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