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浦城县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稿)意见。 附件:浦城县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稿) 浦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浦城县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卷烟经营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浦城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城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卷烟经营零售点的设置,对象为新申请办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卷烟经营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有经营的合法手续。 第五条 卷烟经营零售点设置坚持以“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服务、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受理在先及信赖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将城区中心区域和乡镇所在地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具体根据各区域辖区内人口数量、卷烟销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便利等综合因素,合理规划各区域卷烟经营零售点数量及布局。 辖区新增零售点的,应同时符合零售点合理规划的户数及间距规定的标准。超过零售点合理规划户数的,按照先退后补的标准办理。未设置合理规划户数的区域,视为规划户数为零。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七条 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是指东至浦城桥,南至水南,西到城西加油站,北到七里头加油站,四方位沿路靠城区侧均属城区范围,其卷烟经营零售点设置按以下标准: (一)城区主街:江滨路、五一三路、兴浦路、四贤大道、正大路、皇华山路、南浦北路、兴华路、梦笔大道(含延伸路段)。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见附表1),且应与同侧最近零售点保持60米以上的间距。 (二)城区次街:城区范围内其他街、巷。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城区中心区域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见附表1),且应与同侧最近零售点保持80米以上的间距。 第八条 乡镇所在地街道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符合浦城县乡镇街道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见附表1),且应与同侧最近零售点保持40米以上的间距。非乡镇所在地的零售点设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应符合浦城县行政村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数(见附表1) 第九条 在以下场所新设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但应当受布点数量的限制: (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汽车站内、驻军部队、监狱、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便利店内等特殊场所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二)大型综合农贸市场对内卷烟经营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 (三)封闭式小区及厂区内不设零售点,大型综合农贸市场及小区外沿街店面零售点,依据主街、次街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规划总量及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酒楼、茶楼、度假村、大中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社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工业园区、驻军部队、监狱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城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所在地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商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或者其它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三)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外侧间距半径不足50米范围内的。 (四)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摊点、占道经营、待拆迁建筑的,或者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或者界限不明确的。 (五)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不受间距也不受数量限制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作为设置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在合理规划总数范围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对符合布局要求,但又超过规划总数的,以一退一补原则,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待符合合理规划总数后,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外墙到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外墙之间,沿直线距离进行测量。新设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规划数及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残疾人(非智残)、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残疾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现役军人家属应当由现役军人所在服役部队提供证明,烈属应当提供烈属证件。 (一)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的场所,及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或政府相关部门未核发门牌号的场所;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共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保安室。 (三)“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与住所混用等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形; (四)“申请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内容与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或者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无招牌、未摆卖商品或仅摆放少量商品等明显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建立合理化布局定期评价制度,根据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对规划区域及规划总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浦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8月25日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浦城县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浦烟专〔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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