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行罚字〔2020〕10号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当事人: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722MA31R0633L 住所(住址):浦城县梦笔大道绿洲豪庭16#109店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7**********5045 联系电话:180*****161 联系地址:福建省浦城县管厝乡官田村后街10号 2020年1月29日,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浦城县梦笔酒店对面的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50个需要100元。2020年1月29日,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梦笔大道绿洲豪庭16#109店铺的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银台与柜式空调处发现外包装为全外文的一次性口罩2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局执法人员经请报分管领导,予以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2020年1月2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王文彬购进上述口罩30盒及部分N95口罩。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的购进价格为75元每盒(每盒50支),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及N95口罩的支付金额共2340元。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在购进上述口罩时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以100元每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其中N95口罩用于店内员工使用。至案发时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一共销售无中文标示一次口罩20盒。该案案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李晶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经营者主体;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销售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的违法事实; 3、王文彬微信截屏2份,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证明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销售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按手印认可。 本局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浦)市监罚告字〔20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申请。 综上所述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销售无中文标示一次性口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500元; 2、处无中文标示口罩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9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合计:1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浦城县支行[收款单位:浦城县财政局(县级)国家金库浦城县支库]。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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