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行罚字〔2020〕49号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当事人: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浦城大圆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2UTGK2Q 住所:福建省浦城县五一三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身份证号码:3501**********2619 联系电话:189*****334 联系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南浦北路85号201室 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扬祖大药房大圆弧店、江滨店、跃进店、登瀛店销售假冒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20年2月1日,本局在扬祖大药房大圆弧店、江滨店、跃进店调查了解到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浦城县大圆弧店、江滨店、跃进店、皇华山路店、爱民店、登瀛店、二中店、永辉店、城西店、开心店、康陈店、大众店、安华店、103店、320店、千里马店等16家门店涉嫌销售假冒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报请领导同意将上述案件并案至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浦城县大圆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5日从总部调拨两批上述一次性口罩:第一批350包(每包20支),第二批300包(每包20支),共计650包。上述一次性口罩有蓝色、黑色、粉色三种,外包装为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标示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地址:河南长垣飘安工业园,邮编:453400,传真:0373-8790139,电话:0373-8790003, Http://www.piaoan.com,E-mail:pagroup@ piaoan.com生产批号:20191205,生产日期:2019年12月6日,数量:20”等字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检验报告、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并在总部调拨到货后未查验的情况下直接领取销售。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购进价格为16元/包,销售价格为18元/包,至案发时一共销售了634包,该案案值金额为11646元,违法所得12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举报单14份,证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2、投诉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3、大圆弧店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经营者主体; 4、大圆弧店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5、跃进店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经营者主体; 6、跃进店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7、大圆弧店提供《关于飘安口罩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大圆弧店等16家门店销售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8、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证明扬祖惠民医药销售的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按手印认可。 本局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浦)市监罚告字〔2020〕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 2、处34938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零陆元整(小写:36206.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浦城县支行[收款单位:浦城县财政局(县级)国家金库浦城县支库]。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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