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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南浦溪电鱼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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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0 16: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3月8日凌晨一点左右,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城区龙潭门附近有人下河电鱼。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在龙潭门查巡,最终在城关电站与南浦溪交界处当场查获正在电鱼的余某某,没收的野杂鱼一斤多,被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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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牯作业。”违反本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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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浦城县委县政府为了溪河的生态平衡,投放各类鱼苗共计八百万尾,南浦溪生态得到较大改善,但违法乱捕鱼现象时有发生。今年入春以来,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县域内各河道收缴9张渔网、地笼20张、电鱼工具6套,放生小鱼小虾4.8公斤等。今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生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杜绝非法捕捞行为,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表于 2020-3-10 19: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鱼鹰也不行~~这么有特色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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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0 23:01: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来自 中国
已阅,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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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7:2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这家伙最倒霉,万里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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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7: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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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8: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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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8:4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厦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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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8:45: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厦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没有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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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9: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电鱼,毒鱼最恶劣,对生态破坏最大。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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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0:0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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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0:05: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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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2:0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江苏
希望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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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0:0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到下面来抓啊,夏天夜里多的是,不过那几个人自称都打点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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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08:3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钓鱼可以,插鱼可以,徒手抓鱼也可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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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06: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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