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19〕312号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小华: 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双坑村双坑30号 钟小华(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2日,我局接浦城县公安局富岭镇派出所移送案件线索。根据线索查明,你于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富岭镇山路村山路大桥附近搅拌站空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进行防渗漏处理。根据我局委托福建宏其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的《检测报告》(HQJC(2019)042602)和《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城县富岭镇三路大桥附近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有关监测数据的认定意见》(浦环(认字)[2019]2号)的认定结果显示,该工业固体废物为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8月20日浦城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 2.2019年8月1日浦城县公安局讯问笔录; 3.浦城县富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过磅清单; 4.福建宏其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HQJC(2019)042602); 5.《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城县富岭镇三路大桥附近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有关监测数据的认定意见》(浦环(认字)[2019]2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19] 41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19年11月6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款关于“情形分类”(第(二)、(六)、(七))项:“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污染物排放超标;B.酿成群体性事件;C.构成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之规定,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露天堆放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二)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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