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19〕305号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坑沿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676536243C 投 资 人:陈青 地址:浦城县仙阳镇坑沿村 浦城县坑沿牧场(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仙阳镇坑沿村的浦城县坑沿牧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干湿分离区旁粪渣存在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取证资料; 4.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关于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19] 3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申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19年10月29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第七十一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六款第一百六十六项关于“情形分类”(从重):列入报告书类或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污染物排放超标;B.酿成群体性事件;C.构成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畜禽养殖粪便露天堆放”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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