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信息发布员 于 2019-11-14 09:53 编辑
浦城县启动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关于推进南平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今年年底,我县将迎接国家三类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据悉,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创建达标和评估验收以我县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创建、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用语方面
用语方面(普及普通话)重点是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措施以及公务员、教师、中小学校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 2、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3、 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1、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92分)以上水平; 2、 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87分)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92分)以上水平;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 4、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用字方面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用字相关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的规范用字情况。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1、 公务用字; 2、学校及其他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3、汉语言出版物用字; 4、影视屏幕用字; 5、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6、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识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7、广告、招牌用字; 8、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9、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10、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11、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店铺名称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言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来源:浦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