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浦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面貌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城区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确保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政府第138号令)以及《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浦政综〔2017〕42号)精神,特制定《浦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因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而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 二、征收机构 征收人:浦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材料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材料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本实施意见认定结果进行房屋征收。 (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为一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有若干本共有权证的,仍按一户被征收户计。 (三)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簿记载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档案,均可作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依据。 (四)手续认定:1.手续完整。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持有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用地通知书》及《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同时,由征收主体单位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收回交登记部门注销。 2.手续不完整。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同时,由征收主体单位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用地申请表》、《用地通知书》、《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收回交登记部门注销。 (1)对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老房屋,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的,同时持有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用地通知书》和《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或表格、通知书)登记的房屋初始占地、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初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意见“3.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原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初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意见“3.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无手续。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26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拆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2)2007年11月27日《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①2007年11月27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②2013年10月18日《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工作的通告》(浦政告(2013)7号)以后建成的,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临时建(构)筑物处理。临时建(构)筑物满足被征收房屋主要特征要求且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按时完成签订协议及腾空搬迁并交拆的,按附件3里面对应的结构等级相应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临时建(构)筑物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以上“3.无手续”中(1)项及(2)项第①点,未经权属登记无审批手续的非公寓式住宅,以栋为单位,土地、建筑单层认定安置补偿面积以150m2为限,超过150m2的,土地部分按《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综〔2016〕220号)征地价格计算,建筑部分按本实施意见附件3对应的结构等级相应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以上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征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五)房屋夹层、阁楼、地下室认定:房屋夹层、阁楼、地下室系为原建筑内且是与原建筑同时建成的(不含后期改、扩建),未在权属证书内登记计算。房屋夹层、阁楼、地下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按同类同区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1.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偿面积。 2.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二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面积。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办法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登记,将临街住宅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性质予以认定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交付拆除的,可按以下情况另行给予一次性补助(含停产停业损失): (一)在1987年1月1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经营性用途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进深10m内的非经营性用途面积(如卫生间、杂物间等)和第一自然间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3500元/m2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2200元/m2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补助面积给予1500元/ m2的一次性补助。 在2013年10月18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进深10m内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及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2400元/ m2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1500元/ m2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500元/ m2的一次性补助。 (二)在2013年10月18日后,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认定,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三)考虑部分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明,但现状确系处于经营状态的,由村(居)审核、征迁工作组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补助。 (四)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搭盖及不具备经营性用房门面结构的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建筑审批用途予以补偿,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五、房屋征收款项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期搬迁完毕并将腾空的房屋原状交付拆除的,征收人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优先用于冲抵安置房价款,冲抵后超出安置房价款的部分,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将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征收人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剩余款项。 3.安置房购房款的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优先用于冲抵安置房价款,冲抵后不足安置房价款的部分,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征收人一次性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购房款。 六、保障措施 (一)过渡租金保障 被征收人现居住在本区域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且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低于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计算。 (二)困难保障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交拆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户的补助(同时为五保户、低保户或孤寡老人的,不享受重复补助)。 (三)其它类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非工业的集体资产和村老人会、村文化活动中心等村、组集体资产拆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四)零星危旧房屋征收补偿 城市规划区内非重点建设项目征收的零星危旧房屋,产权人要求征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做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附件1第七条。 七、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第2条规定,具体如下: 1.被收储房屋由浦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第三点(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2.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同类同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4倍(含奖励),集中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同类同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7倍(含奖励)。 3.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调换的产权为国有划拨用地),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给予面积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安置面积:(1)全栋产权人只有一人,产权证为一本的被征收房屋。总建筑为1层的按认定安置面积1:1.25比例安置;总建筑为2层的按认定安置面积1:1.10比例安置;总建筑为3层的按认定安置面积1:1比例安置;总建筑超过3层的,3层以下的建筑按1—3层的合计认定安置面积1:1比例安置,第4层以上建筑按实际面积采取同类同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无奖励);(2)被征收房屋是多层房屋,产权人有多人,产权证为每层分户每人一本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取得的合法产权证面积1:1的比例计算。 八、其他规定 (一)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存,补偿费作证据提存,先行征收拆除,待房屋权属清晰后发放。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在签订协议前与被租赁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存在抵押、租赁的被征收房屋在未解除前,征收人不与其产权人签订征收协议。 (三)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措施,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我县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二年。《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浦政综〔2017〕42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1.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2.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3.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及标准 附件1 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助与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分零星房屋(散户)房屋征收和集中连片改造项目。其中: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征收5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连片改造项目,其余属零星房屋征收。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属性进行安置,即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的就安置在划拨地的安置区内,即被征收原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的就安置在出让地的安置区内。但若安置房的土地属性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属性不一致时,要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抵缴超面积安置房的购房款。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6倍,集中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倍。 第八条 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给予面积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1.个人自建房:(1)全栋产权人只有一人,产权证为一本的被征收房屋。全部建筑只有一层的按照合法产权证面积1:1.50的比例计算;全部建筑合计有两层的按照合法产权证面积1:1.25的比例计算;全部建筑合计有三层的按照合法产权证面积1:1.15的比例计算;全部建筑合计有四层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式:三层以下的按照三层合法产权证总面积1:1.15的比例计算,第四层及以上按照第四层及以上的合法产权证总面积1:1的比例计算。(2)被征收房屋是多层房屋,产权人有多人,产权证为每层分户每人一本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取得的合法产权证面积1:1.15的比例计算。 2.企事业单位房改后取得的房改房:按照取得的合法产权证面积1:1.15的比例计算。 第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3层以下(含3层)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4层及以上的部分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3层以下(含3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含土地评估和3层以内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奖励,第4层及以上的部分不予奖励。 第十条 各项目征收的补助与奖励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征收方案,并组织或委托实施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 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注:补助面积指奖励前实际面积 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标准 附属物补偿标准 1.简易棚房:60元/m2 2.砖木棚房:80元/m2 3.砖混棚房:100元/m2 4.钢架棚房:120元/m2 5.夯土围墙:30元/m2(不含大门) 6.砖石围墙:12墙30元/m2、18墙40元/m2、24墙50元/m2 7.明水井:300元/m 8.手摇井:800元/口
附件3 被征收房屋类别、等级、重置价格 类别 | | | | | | | | 框架 结构 | |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 二等 |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 | | 四等 |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木窗。 | | 五等 | | | | 砖混 结构 | |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二等 |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 | | 四等 |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 | 五等 | | | | 石(土)木结构 | | | 外墙厚45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 | 二等 | | 外墙方整石厚24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 | 木结构 | | |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木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 二等 | |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 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 三等 | |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 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 | | 砖木 结构 | | | 24 cm 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 | 二等 | | 山墙厚18 cm 或18 cm 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 | 简易结构 | | 简易八字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 | 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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