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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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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09: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25日《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从11月1日起实施。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陈志坚告诉记者,《细则》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三方面均制定标准,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
经营期限6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南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陈志坚表示,《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多项要求。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
《细则》中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相应的县(市、区)辖区,经营期限为6年。
网约车车辆
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在网约车司机们十分关心的网约车车辆要求上,南平版《细则》对车辆并无轴距、排量等要求,仅要求车型档次不低于当地巡游车,即出租车。
《细则》还要求网约车必须取得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从11月1日起,我市相关部门将督促网约车安装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细则》还对网约车辆相关保险提出明确要求。
另外,《细则》中明确:“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这与国家七部委在今年7月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相同。
网约车驾驶员
需经考核,户籍不限
“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是我市网约车《细则》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提出的5项明确要求。
目前我市有5000多辆网约车。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运科科长张金旺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这5000多名司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陈志坚告诉记者,我市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巡游车网络“互联打的”APP已经上线,巡游车司机可以免费使用该网络APP,市民也可多一种出行选择。
发表于 2016-10-28 1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南政综〔2016〕19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南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南平市公安局、南平市商务局、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南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市交通运输局  市通管办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网信办
(2016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省七厅局办《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的;
(二)省内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包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相应的县(市、区)辖区、经营期限为6年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型档次不低于当地巡游车;
(三)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身必须保持出厂原色,车身外观不得安装、喷涂或张贴任何表明车辆为网约车的标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
(四)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已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购置发票、购置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年,证件到期后由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到期换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所有人发生变更后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网约车所有人发生变更后并停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上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无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
(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市级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推进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资格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条件核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当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接入平台的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车辆退出平台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相关车辆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驾驶员上岗前,应当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工作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组织所属驾驶员按照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继续教育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服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工商、价格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质监部门对计程计时进行源头监管,加强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在本市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收资金管理,强化预付业务备案、资金存管、履约保证保险制度落实,切实防止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行为。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预付消费业务进行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交通、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经信、物价、税务、人社、人行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发展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发改、物价、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经营区域的界定,按照现有巡游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现巡游车同城化的县(市、区)网约车可以相互往来经营。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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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3:53: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泉州
这算好的了,泉州地区的车不能低于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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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5:0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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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2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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