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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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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9: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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