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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闽南环查(扣)[2023] 10 号)(福建省胜高虹建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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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闽南环查(扣)〔202310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福建省胜高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21XFC3B
法人代表:杨晖
址:浦城县河滨下新亭41号厂房内       
我局20235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2.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
12023510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510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加工点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
32023510 《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510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52023510 法人代表杨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电力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512日起至202361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浦城县浦城县河滨下新亭41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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