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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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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8: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本帖最后由 asd2835130 于 2019-7-22 08:52 编辑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南环罚〔2019〕162号


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53206690X

法定代表人 :刘启云

地  址:浦城县九牧镇富源村(中坞垅)

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九牧镇富源村(中坞垅)的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6月8日夜晚至6月9日凌晨你公司发生应急事故,事发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养殖废液经雨水沟及农灌水渠流入外环境,致使污染物外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取证资料;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19] 3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19年7月11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一)“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整。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腾龙制刷厂)
闽南环罚〔2019〕163号


浦城县腾龙制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3953713X3

投 资 人:张勇

地址:浦城县五里塘仙阳茶场内

浦城县腾龙制刷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五里塘仙阳茶场内的浦城县腾龙制刷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制刷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取证资料;

4.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19] 3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申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19年7月10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予以处罚,总投资额为22万元见浦城县腾龙制刷厂投资明细表)

(二)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
来源:浦城县政府网站
发表于 2019-7-22 12:2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漳州
呵呵,非常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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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5:16: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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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2:1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江苏
这执法正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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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6: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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