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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浦城一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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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7: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近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上日常调阅及季度统计自行监测相关数据时,发现浦城县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2021年1-5月均提交停产报告,但执法人员5月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 微信图片_20211122170331.jpg

▲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排查

经浦城生态环境局今年8月去函浦城电力公司调度该公司用电记录,显示该公司除今年2月停产外,其余时间均在生产。执法人员对比排污许可证时发现,该公司仅能提供6-7月自行监测报告,无法提供1-5月自行监测报告。

微信图片_20211122170402.jpg

▲现场发现企业正在生产

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3万元。

本案中,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通过比对大数据平台与企业生产用电数据,辨假识真,精准查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

王骥

(来源:南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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