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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浦城县永兴镇集镇300t/d和700t/d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28 17: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浦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浦城县永兴镇集镇300t/d和700t/d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甲供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浦城县永兴镇集镇300t/d和700t/d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甲供项目
项目编号:[350722]XCZB20180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镇长
项目联系电话:1336509215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浦城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地址:福建南平永兴镇大街
联系方式:周镇长1336509215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女士:0599-2835133
代理机构地址: 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货物名称
数量
允许进口
合同包预算价
(元)
保证金(元)
1
1-1
浦城县永兴镇集镇300t/d和700t/d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甲供项目
1项
3264510
650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a1投标函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a4财务状况报告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a9无行贿犯罪说明或承诺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a11投标保证金(2)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包:1 明细        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投标人须获得“高负荷地下渗滤污水处理复合技术”,并提供获得该技术的证明材料原件。2、投标人应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6.45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08:28 至 2018年08月3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购领招标文件,购领时须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购领招标文件,购领时须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鑫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安信大楼201-2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1)、《中小企业声明函》;(2)、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①、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②、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统计表”,否则不予价格扣除。(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5、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统计表”,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6、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单位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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