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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扶持发展浦城薏米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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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P07100-0202-2015-00108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县政府生成日期:2015-04-29名 称: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扶持发展浦城薏米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号:浦政综〔2015〕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扶持发展浦城薏米产业(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扶持、鼓励浦城薏米产业科学发展,形成浦城薏米产业化发展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发展采取政策与资金相结合的办法。扶持发展经费来源:
1.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产业发展项目,争取专门项目补助或政策扶持。
2.由县财政划拨60万元,设立发展浦城薏米产业扶持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级部门专门项目补助经费使用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县发展扶持基金的使用,采取补助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浦城薏米产业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加工企业等。
第五条 扶持范围:
1.扩大产业规模。
2.进行新产品研发。
3.提升产业竞争力。
4.保护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扶持浦城薏米产业化发展项目如下:
(一)发展规模种植
1.鼓励发展薏米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凡达到部门认定的县、市、省和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7万元、1万元、1.5万元奖励。
2.由县农科所负责建立和管理“浦薏6号”良种选育基地200亩,给予基地每亩300元补助。
3.建立闽台合作浦城薏米现代农业产业园,比照《福建浦城工业园区服务承诺》进行办理。利用低丘缓坡、山垄田等低效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用于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按闽国土资源〔2013〕269号文办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4.主动帮助对接省、市农业综合开发和高产示范园区项目,争取在改善产业发展条件、提升规范化种植水平方面的项目扶持。
5.浦城薏米种植大户、加工企业购买专门用于薏米种植、加工的特殊机械,不在国家规定补贴机种、机型目录范围的,由县政府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6.计生贫困母亲家庭发展薏米规模种植,可通过计生协会在实施幸福工程项目中,采取无息借款方式予以扶持。
(二)鼓励新产品开发
7.利用浦城薏米为原料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8.利用薏米秸秆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循环综合利用,形成1000万元以上生产规模,一次性奖励2万元;利用薏米秸秆等原料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9.浦城薏米产品获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3000元;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2000元;购买转让发明专利,10万元以下每项奖励0.5 万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每项奖励1.2万元;获实用型授权专利,奖励30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10.积极推荐浦城薏米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纳入金融机构贷款营销范围,优先给予调查评估,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和适当利率优惠。县财政视项目给予项目贷款一定额度贴息扶持。
11.浦城薏米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两年内技改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一年内技改投资超过500万元,县财政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扶持。
(三)提升产业竞争力
12.浦城薏米产业龙头企业技术中心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
13.浦城薏米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制定产品行业标准、产品国家标准,标准通过与实施后,当年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补助。
1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浦城薏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取得产地无公害认证、产品无公害认证,分别奖励0.3万元;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奖励0.6万元;取得有机食品认证,奖励0.9万元。
15.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家庭农场主、种植大户每3年可享受一次免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培训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可在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
(四)拓展市场营销
16.建立浦城薏米产品销售网络平台,帮助薏农免费搞好产品电子商务推介服务。对年网络营销(直销或通过网店营销)额首次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7.投资建设浦城薏米地理标志产品展售中心,享受入驻荣华山组团企业的奖励待遇。
18.符合使用浦城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证明商标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继续享受免费使用待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县级免收费用。
(五)鼓励参加薏米种植保险
19.积极鼓励引导浦城薏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参加薏米种植保险(保险方法参照水稻种植保险方案)。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均可向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扶持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符合扶持条件的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真实完整资料。
第八条 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召集县财政局、农业局及与扶持项目相关的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每个项目县政府只给予一次资金扶持,多渠道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发展浦城薏米产业扶持基金由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负责管理。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发挥好扶持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相关工作经费,由县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对发展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县审计局负责基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违反行业准则,弄虚作假,追回扶持资金,永久取消扶持资格。骗取发展扶持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浦城薏米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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