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水户协会:
《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2017]43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2017]21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等精神,为规范农业用水价格,我局组织对前五年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认为《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2017]43号)制定的价格水平合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可以继续采用。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农业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 确定以运行和维护成本为依据,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0.025元/立方米水量;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0.028元/立方米水量;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0.035元/立方米水量。 二、建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三、配套及优惠措施 1、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农业用水按原收取标准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 3、原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用水按农业用水价格的70%执行。 四、加强宣传 请用水户协会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价格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的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新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点)农业水价照此执行。
浦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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