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6月9日正式发文,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创建平安浦城,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制定: 1.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3.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0〕77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彰显时代见义勇为正能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工作进展
1. 在浦城县人民政府牵头下,由浦城县公安局起草,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税务局、人武部政工科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 2.制定过程中,根据市政府文件框架要求,通过逐个部门面对面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就本办法具体实施流程进行反复商讨,重点对实施部门进行明确,并取得一致意见。 3.4月5日,本办法报由县司法局执规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4.5月31日下午,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本办法。 5.6月1日,本办法签署发文。 四、范围期限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浦城县范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外地公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6月9日至2028年5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1.县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本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税务局、人武部政工科等19个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2. 明确表彰工作。由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浦城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并负责全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 3.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4.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都应列入评烈、评残程序。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的加分政策,依省上中考照顾政策执行。为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提供幼儿园、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的专项助学金。 5. 权益保护规定。当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 六、注意事项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6月9日至2028年6月8日),原《浦城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由浦城县见义勇为工作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浦城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 朱锦孙:189606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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