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浦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浦城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浦城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南浦街道解放村,土地用途:商服用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为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浦城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收南浦街道解放村集体土地0.2505公顷,其中水田0.2455公顷、田坎0.0050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浦政综〔2017〕67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南浦街道解放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水田1.0、田坎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综〔2019〕183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浦城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未发包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浦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南浦街道办事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2012〕3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浦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南浦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