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4月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7件)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医疗器械 | (浦)市监行罚字[2020]9号 | 浦城县爱民超市销售三无儿童口罩案 | 浦城县爱民超市 | 92350722MA3077D7XJ | 陈家民 | 销售三无儿童口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3月17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2 | 医疗器械 | (浦)市监行罚字[2020]10号 | 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示口罩案 | 浦城县绿洲梦笔大药房 | 91350722MA31R0633L | 李晶 | 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示口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3月26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3 | 医疗器械 | (浦)市监行罚字[2020]41号 | 浦城县十全饰美百货店销售三无口罩案 | 浦城县十全饰美百货店 | 350722600048417 | | 销售三无口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6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4 | 食品 | (浦)市监行罚字〔2020〕45号 | 浦城县朱忠贵蔬菜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芹菜案 | 浦城县朱忠贵蔬菜摊 | |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芹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8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3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5 | 食品 | (浦)市监行罚字〔2020〕46号 | 浦城县叶丽珍蔬菜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干豆(豇豆)案 | 浦城县叶丽珍蔬菜摊 | |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干豆(豇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8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3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6 | 医疗器械 | (浦)市监行罚字[2020]49号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浦城大圆弧店销售假冒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浦城大圆弧店 | 91350722MA32UTGK2Q | 孙建明 | 销售假冒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6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7 | 化妆品 | (浦)市监行罚字[2020]65号 | 潘小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妆品一案 | 潘小辉 | |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规范》第三章化妆品准用部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2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7日 |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3日 | |
注:案件名称格式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案,案件名称中违反行为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案由为依据。
类别:填写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如果违反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品类,就按照案件中主要违法行为涉及的品类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