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0〕48号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高胜奶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1D0M39F 投 资 人:高宜金 地址:浦城县仙阳镇三元村三元1号对面 浦城县高胜奶牛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仙阳镇三元村三元1号对面的浦城县高胜奶牛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养殖废水使用潜水泵及消防软管抽至氧化塘旁未经防渗处置的池子中,且该池子一侧的坝体倒塌,导致养殖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农田里,最终汇入马莲河。根据浦环监(2020)第027号显示,悬浮物:370mg/L,化学需氧量:744mg/L,氨氮:3.30mg/L。你单位排放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中规定的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0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 2. 2020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 3. 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4. 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浦环监[2020]027号); 5. 现场照片6张; 6. 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20]5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申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20年3月23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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