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0〕47号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浦城县龙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7962158XN 法定代表人:苏祖彪 地址:浦城县盘亭乡东峰村 福建省浦城县龙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盘亭乡东峰村的福建省浦城县龙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厂区外公路边有个约10立方米的收集池,生产废水流到该池,然后通过管道连接到河对岸的沉淀池排放,检查时该池有废水渗漏到河中;2.当日9时许,你公司压滤机的滤膜破损,废水未能充分沉淀,通过总排口外排,根据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2019]271号)显示,你公司总排口废水中悬浮物610mg/L,氟化物16.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 一级标准中规定的悬浮物≤70 mg/L,氟化物≤10 mg/L的排放标准,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 2.2020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3.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4.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浦环监[2019]271 号); 5.现场照片2张; 6.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保告字[2020]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申辩。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行为有2020年3月20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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